当前位置:
  • 首页
  • /
  • 区域在线
  • /

    四川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野味”繁育场全面退出转产

    2020-07-24 14:49:18

      记者 赵蝶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类施策、依法补偿、稳妥推进、科学处置”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统一组织实施退转补偿工作;坚持应退尽退原则,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指导繁育场所及时转产转业;坚持依法补偿原则,对受影响的从业主体给予一定补偿;坚持科学处置原则,分类处置存栏动物。

      《意见》明确,全省范围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意见所称野生动物,是指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饲养的)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落实检疫检验。对已发放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和出售等行政许可证件及文书,依法及时撤回、注销或变更注明许可事项。除禁食外,加大运输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强化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据悉,四川各地将科学分类处置,稳妥做好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工作。对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动物,纳入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管理。对可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的,支持依法依规转作他用。对确需退出、在四川省有自然分布或历史分布的,经评估后优先放归自然;对不能放归自然的,积极协调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处置的,采取无害化处理。收容、无害化处置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对退出的人工繁育场所给予适当补偿。《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后,属于禁食范围、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合法主体为补偿范围。持有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在封控隔离前已无存栏动物的主体,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及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草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种(类)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决定》颁布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蛙类管理政策出台前,繁育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并经林草部门确认已处置存栏动物的,纳入补偿范围。补偿种类包括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等蛇类,竹鼠、豪猪、果子狸、麂子、鸿(灰)雁、蓝孔雀、竹鸡、白骨顶、红骨顶、斑鸠等种(类)。补偿标准将综合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参考邻近省份补偿标准确定,由省林草局印发。补偿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省级财政、林草部门综合考虑各地补偿支出、地方财力、工作推进情况等因素,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对退转补偿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帮扶退出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四川将坚持综合施策,帮扶退出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项目资金支持方面,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整合现行农业农村、精准扶贫、生态建设、生猪生产等项目和资金,引导、帮扶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对符合条件的涉农涉林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金融信贷支持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大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或降低有关费率、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帮助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顺利转产转业。就业创业扶持方面,各地要对退出转产失业人员免费开展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并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在尊重转产失业人员意愿的基础上,可优先安排从事生态护林(草)员等公益岗位工作。贫困户重点帮扶方面,各地要对受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一户一策”重点帮扶,优先安排到扶贫龙头企业等就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借用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等。

    当前位置:
  • 首页
  • /
  • 区域在线
  • /

    四川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野味”繁育场全面退出转产

    2020-07-24 14:49:18

      记者 赵蝶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类施策、依法补偿、稳妥推进、科学处置”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统一组织实施退转补偿工作;坚持应退尽退原则,全面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指导繁育场所及时转产转业;坚持依法补偿原则,对受影响的从业主体给予一定补偿;坚持科学处置原则,分类处置存栏动物。

      《意见》明确,全省范围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意见所称野生动物,是指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饲养的)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落实检疫检验。对已发放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和出售等行政许可证件及文书,依法及时撤回、注销或变更注明许可事项。除禁食外,加大运输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强化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据悉,四川各地将科学分类处置,稳妥做好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工作。对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动物,纳入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管理。对可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的,支持依法依规转作他用。对确需退出、在四川省有自然分布或历史分布的,经评估后优先放归自然;对不能放归自然的,积极协调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处置的,采取无害化处理。收容、无害化处置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对退出的人工繁育场所给予适当补偿。《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后,属于禁食范围、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合法主体为补偿范围。持有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在封控隔离前已无存栏动物的主体,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及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草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种(类)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决定》颁布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蛙类管理政策出台前,繁育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并经林草部门确认已处置存栏动物的,纳入补偿范围。补偿种类包括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等蛇类,竹鼠、豪猪、果子狸、麂子、鸿(灰)雁、蓝孔雀、竹鸡、白骨顶、红骨顶、斑鸠等种(类)。补偿标准将综合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参考邻近省份补偿标准确定,由省林草局印发。补偿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省级财政、林草部门综合考虑各地补偿支出、地方财力、工作推进情况等因素,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对退转补偿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帮扶退出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四川将坚持综合施策,帮扶退出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项目资金支持方面,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整合现行农业农村、精准扶贫、生态建设、生猪生产等项目和资金,引导、帮扶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对符合条件的涉农涉林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金融信贷支持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大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或降低有关费率、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帮助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顺利转产转业。就业创业扶持方面,各地要对退出转产失业人员免费开展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并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在尊重转产失业人员意愿的基础上,可优先安排从事生态护林(草)员等公益岗位工作。贫困户重点帮扶方面,各地要对受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一户一策”重点帮扶,优先安排到扶贫龙头企业等就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借用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