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逼办案质量 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8-11-28 15:01:46
今年以来,四川省兴文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工作创新,把控申部门开展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和案管部门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相衔接。控申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涉检信访案件时,以回头看的视角,以发现原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在进行反向审视的同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倒逼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完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项会议研究部署该创新工作,同时积极疏导业务部门办案检察官的思想,让检察官认识到开展该项工作不是搞秋后算账,而是为了提升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形成了院党组高度重视,控申部门敢于审查,业务检察官积极参与的局面。院成立了反向审视、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由分管控申检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控申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侦监部门负责人和公诉部门负责人交叉参与。
完善制度建设。制定了《反向审视与案件质量评查相衔接实施办法》,由院检委会通过后实施。从而规范了该项工作,形成了长效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客观全面、纠错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与案管、监察和各业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坚持“一案一审视”、“一案一评查”制度,认真剖析原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补正、整改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后督促落实。
注重结果运用。一是反向审视、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的员额检察官办案出现瑕疵、错案和违规违法办案分别给予不同幅度的绩效扣分。因过失出现错案和严重违纪违法办案的评为“差”等次,所办案件出现错案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所在部门不能评为先进集体。二是认为案件存在严重错误,需要纠正原处理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启动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发现办案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明确工作重点,突出审查三类案件。
为了让每位公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控申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涉检信访三类案件过程中,不是就办案而办案,而是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分析原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执法错误和瑕疵,与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共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从而倒逼办案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开展反向审视和案件质量评查,严格审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社会风险评估预警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和错误,对涉检信访案件,还要审查当事人主要诉求、信访成因、信访处理情况的问题。
兴文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对2017年徐某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二人请求国家赔偿案开展了反向审视和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批捕环节,已审查发现徐某、贾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单一,考虑到毒品案件的特殊性,为保障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便利,批准逮捕。但批捕后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自行补证,没有出具《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提出针对性,有效性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关的证据仍未补充到位,导致案件存疑不诉。引起国家赔偿。针对此情况,该院反向审视、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通知书》和《个案剖析意见表》送达侦监部门,并与侦监部门和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形成了共识进行了整改。院控申部门在办理晏某甲强奸案被害人晏某乙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晏某甲有自首情节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刑事申诉案时,开展了反向审视和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在审查起诉环节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公诉审查报告中没有反映犯罪嫌疑人晏某甲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审查情况,存在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二是该案被害人晏某乙存在申诉和信访可能,公诉承办检察官未对该案做社会风险评估预警,对此问题向承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交换了意见,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并督促进行了认真整改落实。
发挥监督职能,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并重。
首先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把内部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都纳入监督的范围。同时,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把对公安、法院诉讼监督放到对内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控申部门在办理三类案件时,开展反向审视、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公安、法院执法中存在的一般性瑕疵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纠正,发现错案及公安、法院执法人员有违规违纪问题移送其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院控申部门在办理晏某乙刑事申诉案件时,通过开展反向审视和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原案法院作出判决后未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晏某乙,阻碍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申诉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向该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在办理市院交办的李某某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时,通过反向审视发现原公安机关侦查时限过于拖延,未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建议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在办理市院交办的韦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时,通过反向审视,发现原二审法院审理中,没有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建议该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郑新友 记者 杨池能
倒逼办案质量 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8-11-28 15:01:46
今年以来,四川省兴文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工作创新,把控申部门开展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和案管部门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相衔接。控申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涉检信访案件时,以回头看的视角,以发现原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在进行反向审视的同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倒逼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完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项会议研究部署该创新工作,同时积极疏导业务部门办案检察官的思想,让检察官认识到开展该项工作不是搞秋后算账,而是为了提升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形成了院党组高度重视,控申部门敢于审查,业务检察官积极参与的局面。院成立了反向审视、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由分管控申检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控申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侦监部门负责人和公诉部门负责人交叉参与。
完善制度建设。制定了《反向审视与案件质量评查相衔接实施办法》,由院检委会通过后实施。从而规范了该项工作,形成了长效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客观全面、纠错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与案管、监察和各业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坚持“一案一审视”、“一案一评查”制度,认真剖析原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补正、整改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后督促落实。
注重结果运用。一是反向审视、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的员额检察官办案出现瑕疵、错案和违规违法办案分别给予不同幅度的绩效扣分。因过失出现错案和严重违纪违法办案的评为“差”等次,所办案件出现错案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所在部门不能评为先进集体。二是认为案件存在严重错误,需要纠正原处理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启动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发现办案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明确工作重点,突出审查三类案件。
为了让每位公民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控申部门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涉检信访三类案件过程中,不是就办案而办案,而是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分析原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执法错误和瑕疵,与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共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行整改,从而倒逼办案质量,提升执法公信力。开展反向审视和案件质量评查,严格审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和使用、释法说理、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社会风险评估预警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和错误,对涉检信访案件,还要审查当事人主要诉求、信访成因、信访处理情况的问题。
兴文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对2017年徐某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二人请求国家赔偿案开展了反向审视和案件质量评查。发现批捕环节,已审查发现徐某、贾某涉嫌犯罪的证据单一,考虑到毒品案件的特殊性,为保障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便利,批准逮捕。但批捕后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自行补证,没有出具《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提出针对性,有效性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关的证据仍未补充到位,导致案件存疑不诉。引起国家赔偿。针对此情况,该院反向审视、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通知书》和《个案剖析意见表》送达侦监部门,并与侦监部门和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形成了共识进行了整改。院控申部门在办理晏某甲强奸案被害人晏某乙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晏某甲有自首情节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刑事申诉案时,开展了反向审视和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在审查起诉环节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公诉审查报告中没有反映犯罪嫌疑人晏某甲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审查情况,存在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二是该案被害人晏某乙存在申诉和信访可能,公诉承办检察官未对该案做社会风险评估预警,对此问题向承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交换了意见,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并督促进行了认真整改落实。
发挥监督职能,对内监督与对外监督并重。
首先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把内部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都纳入监督的范围。同时,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把对公安、法院诉讼监督放到对内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控申部门在办理三类案件时,开展反向审视、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公安、法院执法中存在的一般性瑕疵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纠正,发现错案及公安、法院执法人员有违规违纪问题移送其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院控申部门在办理晏某乙刑事申诉案件时,通过开展反向审视和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原案法院作出判决后未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晏某乙,阻碍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申诉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向该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在办理市院交办的李某某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时,通过反向审视发现原公安机关侦查时限过于拖延,未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建议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在办理市院交办的韦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时,通过反向审视,发现原二审法院审理中,没有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建议该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郑新友 记者 杨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