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四川南充市发布2025年药品“清源”行动及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5-11-02 22:27:38 来源:西部经济网
本网讯(记者 黄韬)今年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省药监局和市纪委的安排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药品“清源”行动及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如下:
一、南充市顺庆区某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3月,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顺庆区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使用的6个品规的中药饮片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发票及供货商资质。经查,上述中药饮片来自一家已经停业的医院药房剩余的药品。该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2025年4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中药饮片、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南充市高坪区杨某某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案 2024年11月,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当事人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生产药品逐痹舒活灵,现场有生产逐痹舒活灵所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起购买独活、红花等中药饮片,经医用酒精浸泡、罐装、包装等工序,生产出外用药品逐痹舒活灵,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上述药品。截至案发时,已销售该药品50瓶。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规定。2025年6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南充市嘉陵区某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门店销售劣药案 2025年3月,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陵区某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门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陈列的维生素等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现场未见“不合格区”等字样。该门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5年6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阆中某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医保结算异常的药品追溯码信息,显示该药房销售的同一追溯码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在江西省某药品零售企业,且该药品在医保系统已结算2次,执法人员通过线下核查,该药房不能提供该药品的相关购进票据及供应商资质。经查,该药房于2024年10月,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处购进了上述药品,并于2025年4月27日销售完毕。该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2025年8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药房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西充县东太乡某社区卫生站使用劣药案 2025年4月,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充县东太乡某社区卫生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药架上陈列的复方丹参片等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其他在有效期内待使用的药品混放,并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也未设置不合格药品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5年6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蓬安某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门店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安县某机关单位的卫生室(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为病人使用的药品均购进于蓬安一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门店。随即,执法人员对该连锁门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详细记录向上述卫生室销售药品的记录本。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起,先后8次向蓬安县某机关卫生室销售阿莫西林等药品,该卫生室用于治疗病人。药店为零售终端,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批发药品,当事人向卫生室销售药品的行为超出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经营方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2025年1月,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仪陇县某中医诊所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3月,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仪陇县某中医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处置室有4盒医用鼻腔冲洗器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购进上述产品10盒,失效日期为2024年3月2日,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门诊日志,发现其在2024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给就诊病人使用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用鼻腔冲洗器4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2025年5月,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用鼻腔冲洗器、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南部县老鸦镇某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12月,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部县老鸦镇某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村卫生室使用的医疗器械血糖测试条(失效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一次性使用采血针(失效日期为2020年3月)均超过有效期限。经查,上述医疗器械是放于“健康一体机”内给患者做心电图等诊疗,涉案产品超过使用期限后仍放置于“健康一体机”中,处于待用状态,经查阅该卫生室门诊日志及诊疗单,涉案产品过期后,仍为患者进行了心电图等诊疗行为。该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2025年3月,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营山县某百货经营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 2025年6月,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山县某百货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陈列的“飘柔洗发水”“海飞丝去屑洗发露”等产品瓶身底部生产批号喷码处有明显划痕。执法人员现场扫描产品包装背面的“宝洁会员放心购”小程序二维码,结果显示:“该产品为假冒产品或过期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流动推销人员处购进涉案化妆品,且购进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资料,在销售中为降低过期化妆品带来的损失,当事人自行购买了电磨机、喷码机等工具来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并将更改了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合格产品放在货架上待售。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2025年7月,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工具、涉案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曝光!四川南充市发布2025年药品“清源”行动及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2025-11-02 22:27:38 来源:西部经济网
本网讯(记者 黄韬)今年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省药监局和市纪委的安排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药品“清源”行动及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如下:
一、南充市顺庆区某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3月,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顺庆区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使用的6个品规的中药饮片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发票及供货商资质。经查,上述中药饮片来自一家已经停业的医院药房剩余的药品。该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2025年4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中药饮片、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南充市高坪区杨某某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案 2024年11月,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当事人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生产药品逐痹舒活灵,现场有生产逐痹舒活灵所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起购买独活、红花等中药饮片,经医用酒精浸泡、罐装、包装等工序,生产出外用药品逐痹舒活灵,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上述药品。截至案发时,已销售该药品50瓶。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规定。2025年6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南充市嘉陵区某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门店销售劣药案 2025年3月,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陵区某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门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陈列的维生素等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现场未见“不合格区”等字样。该门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5年6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阆中某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医保结算异常的药品追溯码信息,显示该药房销售的同一追溯码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在江西省某药品零售企业,且该药品在医保系统已结算2次,执法人员通过线下核查,该药房不能提供该药品的相关购进票据及供应商资质。经查,该药房于2024年10月,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处购进了上述药品,并于2025年4月27日销售完毕。该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2025年8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药房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西充县东太乡某社区卫生站使用劣药案 2025年4月,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充县东太乡某社区卫生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药架上陈列的复方丹参片等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其他在有效期内待使用的药品混放,并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也未设置不合格药品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2025年6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蓬安某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门店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安县某机关单位的卫生室(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为病人使用的药品均购进于蓬安一药品连锁有限公司门店。随即,执法人员对该连锁门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详细记录向上述卫生室销售药品的记录本。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起,先后8次向蓬安县某机关卫生室销售阿莫西林等药品,该卫生室用于治疗病人。药店为零售终端,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批发药品,当事人向卫生室销售药品的行为超出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经营方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销售、储存药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2025年1月,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仪陇县某中医诊所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3月,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仪陇县某中医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处置室有4盒医用鼻腔冲洗器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购进上述产品10盒,失效日期为2024年3月2日,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门诊日志,发现其在2024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给就诊病人使用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用鼻腔冲洗器4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2025年5月,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用鼻腔冲洗器、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南部县老鸦镇某村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12月,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部县老鸦镇某村卫生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村卫生室使用的医疗器械血糖测试条(失效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一次性使用采血针(失效日期为2020年3月)均超过有效期限。经查,上述医疗器械是放于“健康一体机”内给患者做心电图等诊疗,涉案产品超过使用期限后仍放置于“健康一体机”中,处于待用状态,经查阅该卫生室门诊日志及诊疗单,涉案产品过期后,仍为患者进行了心电图等诊疗行为。该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2025年3月,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营山县某百货经营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案 2025年6月,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营山县某百货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陈列的“飘柔洗发水”“海飞丝去屑洗发露”等产品瓶身底部生产批号喷码处有明显划痕。执法人员现场扫描产品包装背面的“宝洁会员放心购”小程序二维码,结果显示:“该产品为假冒产品或过期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流动推销人员处购进涉案化妆品,且购进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资料,在销售中为降低过期化妆品带来的损失,当事人自行购买了电磨机、喷码机等工具来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并将更改了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合格产品放在货架上待售。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2025年7月,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工具、涉案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